知识产权制度(汇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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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逐步意识到了制度的重要作用,所谓制度,就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以下是三大师合同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多篇集合,欢迎复制和下载。

知识产权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知识产权制度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制度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商标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 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

(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

(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第八条 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九条 由高等学校主持、代表高等学校意志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完成高等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高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主要利用高等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高等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高等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高等学校享有。

第十一条 在执行高等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高等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高等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在高等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定专门协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和档案管理。 应用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 课题组或课题研究人员在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当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和保管工作。科研项囤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后交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在科研活动中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者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校科研管理机构叶口识产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的建议,并提交相关资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对课题负责人的建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前,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本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学校应出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组织和管理。 高等学校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者作为对校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情况逐步实行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与有关教职员工和学生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章 奖酬与扶持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对经学校许可,由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进行产业化的,可以从转化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奖酬。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高等学校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酬。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高等学校科技企业,或者主要以技术向其他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的高等学校,可以将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拨出专款或从技术实施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高等学校应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高等学校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创作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高等学校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高等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高等学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或造成高等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高等学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侵犯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制度 第4篇

为了保护研究所的,鼓励研究人员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是指研究所科研人员在执行研究所的科研计划或利用研究所名义或主要利用研究所的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研究所两年内完成的与在研究所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程设计、设计图纸、地图及说明,科研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论文、专著和科技成果等。在职人员为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中国气象局沙漠气象研究所)享有。未经研究所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项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人员应及时将科研工作原始材料和数据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交研究所科研计划室备案。科研计划室审查后,须申请专利的项目应及时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然后再发表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研究所的技术秘密要予以保护,凡由研究所科研计划产出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必须标注。科研成果须交计划室的材料还包括:全部实验报告、文字及数据手稿等原始技术材料,作总结、论文、专著等,纳入研究所科技档案归档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引进、吸收新技术和发明创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20XX年2月16号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相关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对智力劳动成果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的员工(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企业在总经办设知识产权办公室,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质检部、信息部等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兼任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知识产权办公室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处理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草拟、审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工作规划、计划;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执行情况;

(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五)审查企业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六)管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七)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八)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

(九)负责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十)规划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十一)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六条总经办有一名人员兼职或专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企业财务会计上反映。

在国内外科技开发、市场交易等产权变更时,须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经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批准,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评估报告应当备案保存。

第八条知识产权查新、检索制度。

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作品创作等涉及知识产权活动前,相应部门必须进行查新以确定创新是否符合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能否产生真正知识产权。

(一)本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等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避免重复开发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重大科研课题在立项、结题时应当进行查新和检索。

(三)申请专利、确定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信息等,必须进行查新和检索。

(四)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新商号前,必须进行相关检索。

(五)开发新产品使用新型号、品牌前,必须进行相关的检索。

(六)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和引进、吸收和转化之前,必须查新和检索,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

(七)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定牌加工、代理销售,或与其他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前,要求合作单位提供有关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状况,并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核实。

第九条知识产权工作备案制度。

企业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进行备案,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的科研独立开发、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涉及知识产权的企业批准文件;知识产权成果处理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方案;具体的知识产权奖励措施;知识产权会议的决议;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成员名单;知识产权中涉密范围人员名单;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划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及相关的劳动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定;知识产权的财务处理等相关资料报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企业建立成果归属判定制度。

(一)个人知识产权活动。企业鼓励员工在工作之余开展个人创新和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对于个人的非职务智力成果,企业予以尊重。

(二)职务知识产权创作活动。员工的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归属本企业,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企业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保护其创作者的'署名权。

以下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本企业:

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为本企业分配指定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材料、资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来本企业学习、进修、实习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本企业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另有协议外的智力劳动成果;

5、离开本企业1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本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本企业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企业员工的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不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在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授权前,需要确认为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审查后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出具《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确认书》。

(三)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知识产权活动。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负责委托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确保该知识产权归属写入合同条款;本企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智力成果,应争取其作品、技术成果、设计、发明等申请权及权利归属本企业,如确需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的,负责合作开发合同洽谈的相关人员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方可在合同中明确将知识产权归属让与合作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档案集中管理制度。

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依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

(一)项目档案管理。在所有的研究课题(包括本企业自行研究、引进吸收、委托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标项目的研究课题),从立项起到结题止,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对项目全程跟踪,掌握科研、开发等工作的每一阶段进程。在每一阶段进程和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相关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项目负责人归档。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项目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提交全部各种载体的完整资料,按照要求完成归档手续后方可结题。如文件资料没有归档,或归档不完备,管理部门有权不予验收,项目承担者不因项目未验收而解除相应的责任。

前款所述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任务书、技术合同书、实验记录、实验报告、图纸、声像制品、论文、手稿原始资料等。

(二)知识产权分类管理。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实行分类动态日常跟踪管理。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并严格执行科技档案借阅制度。原件严格控制,需要相应复印件或物品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企业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企业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企业商业秘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加上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企业工作时,须签订《遵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无论任何原因离开该本企业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照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企业各部门、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企业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一)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企业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解决问题。

(五)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员,有在相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持有单位要按照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其中:

1、发明专利技术奖2000元;

2、实用新型技术创新奖500元;

3、外观设计技术创新奖500元;

4、工艺和生产流程改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贡献突出奖励500-2000元;

5、开发公司制度和需要培训的课程获得通过奖励500;

6、提高产品质量突出贡献奖500元;

7、节约资源做出突出贡献奖500元;

8、新产品开发奖500-1000元;

专利技术及其他技术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按照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设计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本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擅自许可使用本企业知识产权,或造成本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和损失的,本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给本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侵权行为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精神或物质奖励,或通报批评、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未及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软件登记或未采取其它保护措施,给本企业权益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以500-1000的经济处罚和相应的行政处分,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及其它产权界定等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用足、用活相关的各种政策、提高本企业效益和促进本企业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本企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制度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快速打击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海南汉地阳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体系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性管理环节。公司应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公司的研发、运营、市场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中。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配备专责人员。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有:研发部负责人、研发部测试经理、总工程师、集成部负责人、知识产权专责人员、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工作规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公司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综合管理部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和制定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并组织实施。

2、制订和执行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3、办理公司的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产品登记等手续,管理和维护本公司的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4、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5、管理商标、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和其他知识产权证书并提供服务。

6、管理本公司商业秘密(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协同公司相关部门保管保密资料、软件源代码,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7、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公司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负责对本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常识的宣传和培训。

9、组织员工签订《XXXXX油化工有限公司员工保密协议》。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公司知识产权是指本公司员工在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研发计划,实施技术服务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3、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称。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等。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研发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技术资料、程序软件及其说明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商标:指公司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

(三)软件著作权:指计算机软件及其文档,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程序设计说明书、需求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软件算法、功能参数、技术诀窍、技术方案、实施方案、评卷数据、操作规程、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标书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如公司商号、网络域名等。

第七条 本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八条 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第九条 在执行公司研发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文档等技术秘密属于公司所有。

第十条 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第十一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离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公司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条 公司的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的,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品转让和许可的,应当向公司综合管理部申报,接受审核。

第十四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公司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公司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综合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软件著作权管理

第十五条 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予以登记。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申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

第十六条 本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认定,研发部门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用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关源程序和使用手册等文档,并配合综合管理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销售的软件时,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对外销售的软件采取防盗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转让、许可软件著作权,必须经综合管理部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再办理有关书面合同和手续。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和各营销部门应严密监控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盗版等侵权行为。公司员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与外公司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由本公司研发部门和综合管理部组织调查调解或请求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商业秘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行保密管理。全体员工均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和监督保密制度,公司研发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源程序、文件、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与开发活动结束后,研发部门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把本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技术资料,建立相关技术档案,实行加密管理。

软件研发活动应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有:

1、 源程序;

2、 产品文档:用户手册,操作手册,维护修改建议,产品标识、包装、储存要求等;

3、 开发文档:软件需求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库设计说明、概要设计说明、详细设

计说明、项目开发计划等;

4、 管理文档: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立项书、变更申请单、开发进度月报、结项报告等。

5、 安装盘;

6、 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

第二十四条 保密技术资料归档后,统一由研发部测试部门按规定进行分类,并定期清理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营销部门和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代理商、客户名单、投标书、销售合同等商业秘密,非相关员工不得接触该类资料。

第四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保密内容。如确需了解涉密项目须办审批手续,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因调离、离职时,以及外来人员在结束实习、合作研究和临时聘用人员离开公司前,需将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材料和产品等交回公司,并对其技术内容、信息负有直至该商业秘密丧失秘密性期间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流失,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及技术资料,需要销毁的技术资料由公司统一销毁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现本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权益遭到损害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三节 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工作。综合管理部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知识教育与培训计划,公司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员工参加知识产权培训。

第三十条 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教育,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外出参加技术服务的员工应事先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门教育,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明确其在离开本单位之后仍须承担已经许诺的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责任;并要求其在离开本单位前,必须将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资料、实验设备、正在开发中的产品样品以及编制的有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等及时交还本单位。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凡举报他人侵权行为,为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作出贡献,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个人应受到本公司的奖励,一般以挽回经济损失的2%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上述奖励以举报书等为依据,其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由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核准。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为保护知识产权且挽回经济损失而作出较大贡献的,也按上述的数额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开发的软件被销售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本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和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本公司知识产权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要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降职、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聘等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发完成后,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技术资料归档手续,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因未及时申请著作权或产品登记而给本公司权益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对其他公司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工作者的权利:

(一)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各项工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有提议并督促为本公司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的权利。

(三)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本公司员工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不受侵害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泄露、发表、使用、许可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所有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十一条 全体员工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积极为本公司创造和积累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维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被他人侵犯。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有权利、有义务监督公司各部门执行本《规定》,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规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产权制度 第7篇

1 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员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并保障公司的职务发明成果及时申报专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专利发明人奖励的实用范围、申报流程、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

3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职务发明:指员工执行公司所交付的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及享受公司待遇下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

3.1员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3.2员工在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3主要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4员工离职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3.5员工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3.6员工在业余时间内,在没有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4职责和权限

4.1综合办为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

4.2综合办负责与公司合作的代理机构接洽,包括:知识产权的查询、申请、合同签订、费用缴费、跟进及维护、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等事宜。

5 工作流程

5.1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编写专利的详细内容,通过部门内部审核后,由所在部门将专利技术交底书提交综合办,由综合办联络代理机构进行专利查新、撰写及申请。

5.2 专利数量要求:废气处理组、污水处理组、智能控制中心,每年必须每人提交一个专利,按人员比例,要求审核通过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50%,要求发明专利提交审核个数不少于部门人数的30%。该项任务作为部门的硬性工作指标,未完成的部门取消部门及个人的一切年终评先评优。

5.3奖励标准

5.3.1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500元/项进行奖励。

5.3.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授权,发明人按照800元/项进行奖励。

5.3.3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按照2000元/项进行奖励。

5.3.4若发明人离职,则无需对发明人进行发明授权奖励。

5.4奖励发放

5.4.1如一项专利涉及多名发明人的,应依据各人对该发明创造的贡献大小来确定奖金分配方案,对该项发明创造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申请专利过程中承担技术交底书的主要撰写任务的人员,应从优给予奖励。分配原则由申请部门负责把关。

5.4.2专利申请奖金每半年发放一次。由综合办部汇总统计申报结果,经与申请部门确认奖金分配额度后,经总经理审批后发放奖金。

5.5对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职务发明专利,经公司领导讨论认定后,上述奖励额度可提高到2倍。

5.6上述专利申请奖励是依据公司目前的专利现状而制定的,必要时奖酬额度可以根据公司专利情况的总体变化作相应调整,另行通知。

6附则

6.1本制度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知识产权制度 第8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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