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集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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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章程的使用也日益频繁,它需要清晰地界定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需要对企业的领导岗位、领导人选、领导任期、下设部门、下属单位等进行逐一界定。以下是三大师合同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章程,多篇集合,欢迎复制和下载。

章程 第1篇

为了提高广大家长的素质,使广大家长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共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让他们参与到学校的大型活动中来,使他们能够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情况,了解学生的在校表现,和教师共同加强对学生培养和教育,同时为使家长学校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现制定家长学校工作章程如下:

1、学校每年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2、学校成立家长学校领导机构和家长委员会机构,各班成立家长委员会机构,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便开展工作。

3、学校设立家长学校开放日,使广大家长能够定期参与到教育教学管理中来。

4、学校每年召开两次家长会,家长、教师互相反馈学生学习活动表现,共同探讨教育方向。

5、学校有专门培训家长的教材和素质高的领导和教师进行讲座,保证培训质量。

6、学校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按时开展各种活动。活动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活动。

章程 第2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

第二条公司住所: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__万人民币。

第四章公司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四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自的名称(姓名)分别为:

股东姓名:__住所:__身份证号码:__

股东姓名:__住所:__身份证号码:__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

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

股东姓名(名称):__

出资时间:__

金额(万元)__

比例__%

金额__(元)

出资方式:__

合计货币__元

第六章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

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力。

第七条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按时缴纳出资;

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

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

第七章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第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设

(一)股东会

(二)执行董事

(三)经理

(四)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计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计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11、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东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在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各、盖章。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

11、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股东单位代表担任。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

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

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利。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

第三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

1、股东会决定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公司因1、3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三十四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

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偿公司债务;

6、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规定

第三十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的出资

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比例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章程 第3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方共同出资设立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__区__路__号__室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开发研究;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资额

股东-1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2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3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4货币人民币10万元

股东-5货币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章程 第4篇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个自然人股东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经贸有限公司,于______年______月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经贸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铁矿石、铁精粉、生铁、焦炭、钢材、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万元(其中实收资本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

1、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2、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3、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4、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5、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6、姓名:_____、性别:_____、住所:_____。

第五章:股东出资情况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方式、额度、比例、时间:

1、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2、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3、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4、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5、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6、股东:_____,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出资方式:_____。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五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议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经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监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条、本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_____份,股东各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份。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章程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万元)

出资期限

合计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组成。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认缴额(万元)出资期限合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_______人,执行董事为___________,对公司负责。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解聘。经理对公司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_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任命产生。执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东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份。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章程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

第四条 住所:xxx。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三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或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期限若为长期,则删除此款)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若营业期限为长期,删除此款)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注:公司设立适用)

(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股东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注:公司变更适用)

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章程 第7篇

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财产状况、股东情况等事项,一经订立,即对公司及公司组成人员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 第8篇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章程 第9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等x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安徽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安徽省合肥市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一)股东姓名:

__,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

__,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

__,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__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方式:货币。

(三)出资时间:20__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会议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__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章程 第10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

第三条企业地址: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之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章程 第11篇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

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

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章程 第12篇

一、公司章程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章程 第13篇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本指引未作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补充。投资者签署的公司章程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存续期限、经营宗旨、经营范围、股东姓名/名称。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三、股东的基本权利、义务。

四、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及程序。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职权范围。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1

八、管理公司的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及投资决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与增资、减资。

十、管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当公司章程的内容与股东协议等股东之间的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章程 第14篇

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章程 第15篇

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公司依法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名称:

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股东在公司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记载股东出资及其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对外投资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免。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向股东提出提案;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的财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肆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一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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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集锦15篇)以下八篇文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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