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形式_要约和要约邀请

2022年03月22日11:09:17 论合同形式_要约和要约邀请已关闭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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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自由是现代法的一项普遍规则。中国的合同法改变了过去过分强调书面形式的做法,这符合各国的一般规则,这是一项重大改进。合同形式的目的主要包括:证据目的、警告目的、界限目的、信息提供目的和其他目的。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形式存在缺陷。合同的不成立是一般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可能无效或具有其他特殊效力。合同形式的缺陷可以通过履行来弥补,这反映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思想

所有合同都必须采取某种形式。现代合同法以合同自由为原则,并且“形式自由;合同中的自由权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现代法律中,形式自由一般被视为一般原则,但在例外情况下,需要具体的形式。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某种方式,可分为强制性合同和非强制性合同。正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交易,法律通常要求当事人以特定方式订立合同(如第197条第1款、第238条第2款、第270条、第330条第3款、第342条第2款等)。无约束力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法没有规定具体方式的合同。无约束力合同的形式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中国原三部合同法与此不同。原则上,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1] 中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还保留了公约中不限制合同形式的规定(《合同法》第11条)[2]第10条放弃了中国原有《合同法》的规则,符合《民法通则》第56条,回归合同形式自由原则

就合同形式的演变和趋势而言,古罗马法特别强调形式的重要性。法律的约束力来自于一种特定形式的完整性(如抓取行为)。双方的实际意思并不重要。只要它们满足既定的正式要求,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就可以在销售中发生。后来,为适应交易经济的需要,合同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如问答合同和允诺合同。现代法律以合同形式自由为原则。为了考虑证据和防止欺诈,特殊行为(如《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英国1677年《防止欺诈法》等)需要特殊形式。今天,为了保护消费者,许多国家往往强调在涉及消费者的交易中使用特定形式。例如,运营商被要求制作交易内容的书面形式并将其交付给消费者。时代的潮流有一种倒退的趋势,这被称为“形式主义的复兴(renaissanceduformalisme)。[3]

II合同形式的目的

当当事人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或他们自己的特殊协议以特定形式签订合同时,他们通常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如果是书面形式,合同应事先起草,然后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因此,法律只要求有特定目的的合同形式。如果双方同意采取特定形式,则还必须有特定目的。一般来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就合同形式达成协议的目的大致如下:

(I)证据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只是口头达成协议,在合同成立时,他们将不可避免地对合同是否有效订立产生争议,以及将来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一旦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特别是签订或盖章的合同,就不能完全消除未来的纠纷,但是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争议(2)警告的目的是给当事人一个仔细思考的机会,以避免仓促做出决定(III)关于边界线形式的规定通常旨在划定合同谈判和合同订立之间的边界[4]在房地产销售等情况下,双方通常会进行长时间的谈判,在此期间双方可能会达成一些协议,并且很容易对这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产生争议。在提出书面合同请求的情况下,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双方很容易理解,在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之前,他们在谈判过程中简单的口头或信函表达的意向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相反,对方也应该理解,这种意义的表达是不可信的

(IV)在现代立法中提供信息的目的

,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如消费者,运营商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交付交易内容,这被称为“以书面形式订立和交付合同的义务[5]特别是对于关键问题,要求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在这种情况下,书面形式还具有提供信息的目的[6]

(V)其他目的

除上述目的外,具体合同形式(尤其是合同)要求还可以具有其他目的或功能,例如:确认合同订立及其内容,合同的对外宣传、特定企业对同类合同内容的管理、因书写而对外展示其内容等。此外,经公证的书面合同还可以具有履行担保的功能;此外,合同的书面订立作为一项成功的成果,也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心理意义[7]在重要的合同场合,要求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在中国法律中,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1款)。有时法律或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有特殊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应满足这些要求。(1)书面形式是指通过用文字表达约定内容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包含内容的形式p>

过去常用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正在兴起,并将有巨大的发展前景。电子数据交换(EDI)是指按照约定的标准在计算机之间形成结构化交易处理或信息数据格式的电子传输方法。换句话说,它是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信息的电子传输,以及使用某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信息结构。电子邮件(e2mail)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和互联网进行信息传输的一种方式。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进入现代信息社会后无纸化办公的典型表现。它们快速、简单、经济、高效。然而,网络通信也有它的困难,其中之一是很难确认是谁发送了邮件。解决此问题的技术称为“ldquo;电子认证;,用所谓的“数字签名;或“电子签名;作为其代表。这种签名不同于普通的纸质签名和印章。如何在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一个新的课题。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欧盟、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和马来西亚(1997年)、新加坡(1998年)和韩国(1998年)都在亚洲引入了这方面的立法[8]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也需要中国法律的积极响应。虽然《合同法》对此有一席之地,但没有具体的规范。一些相关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和网络责任)仍需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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